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3
案號
MLDM-113-單禁沒-145-202501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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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3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含包裝袋參只,驗餘淨重1.79公 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 零點伍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劉文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60、161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見毒偵1306卷第33頁,本院卷第10、12、31頁)。又被告本案犯行,因均係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聲請人遂予簽結,此有該案之簽呈、函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見毒偵1306卷第34至35頁,本院卷第9頁)。 ㈡扣案之粉末3包(驗餘淨重1.79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 用藥物實驗室鑑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531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4760號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7日、113年7月1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見毒偵1306卷第30、39頁,毒偵3073卷第49至55、147、173至175頁),足認扣案之粉末3包、白色透明結晶1包,確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均係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述扣案毒品之外包裝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其上而無法析離,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