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MLDM-113-單禁沒-146-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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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順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總淨重0.4896公克)含 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順進(下稱被告)涉犯施用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總淨重0.4896公克),檢驗結果均呈海洛因反應,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觀 察勒戒,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4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毒抗字第85號裁定抗告駁回,嗣因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0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2774公克)、灰白色粉末1 包(驗餘淨重0.2122公克),經鑑驗結果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900314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紙在卷可查(112年度毒偵字第1235號卷第42頁、112年度偵字第9053號卷第26頁),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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