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MLDM-113-單禁沒-147-202412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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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美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0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美雯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 2年度毒偵字第10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40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紙在卷可考(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40號卷第75至76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揭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瓶,無論鑑定機關鑑定時以何種方式刮取分離毒品秤重,其包裝袋、瓶仍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連同袋、瓶內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0包 2 液態甲基安非他命 2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