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MLDM-113-單禁沒-152-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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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庭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電子菸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11 3年度毒偵字第118號被告朱庭育(下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所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業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電子菸1支(內含大麻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16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3年9月19日釋放,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35號裁定、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113年9月16日苗所衛字第1131000191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通知、苗栗看守所通知、苗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第118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 ㈡扣案之電子菸1支(內含大麻成分),經鑑驗結果檢出大麻成 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影本1紙在卷可查(112年度毒偵字第3210號卷第49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而扣案之電子菸1支,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㈢綜上,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