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MLDM-113-單禁沒-153-202501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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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子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9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 零點參壹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子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釋放,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63頁;本院卷第9至11頁)。又該案扣得晶體1包(毛重0.55公克,驗前淨重0.3160公克,驗餘淨重0.3108公克),經鑑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049號鑑驗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73至175、197、247至251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因內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析離,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取用部分既已滅失,自不為沒收之諭知。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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