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MLDM-113-單禁沒-155-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愛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4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均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合計零點 參陸參玖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 餘淨重壹點壹陸肆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標題二第7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重量:1.6446公克)」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646公克)。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