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9
案號
MLDM-113-單禁沒-157-202502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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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永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 零點貳零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永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8號為行政簽結,而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2003公克),經警初步及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8號,以被告前於民國113年 10月29日,業經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完畢釋放,故其本案於112年12月8日17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所實施之施用毒品行為,應為前開觀察、勒戒處分效力所及,因而為行政簽結等情,業據本院核閱簽呈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屬實。而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2003公克),經鑑驗結果係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100160號鑑驗書及相關照片等件附卷可證(見毒偵1519卷第35至37頁、緩231卷第7頁),堪認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意旨聲請就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