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4

案號

MLDM-113-單禁沒-161-202501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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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盛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盛東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驗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邱盛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 人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扣案可佐。該案查扣之毒品,經檢驗、送驗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22392297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憲隊苗栗字第1120037143號鑑定書、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各1份附卷可稽(見113年度聲沒字第112號卷第5、10、19、25、26頁),是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海洛因所用之包裝袋,因內含極微量之海洛因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及數量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2207公克)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9包(均含包裝袋,驗餘淨重計7.17公克)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9公克)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2.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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