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06

案號

MLDM-113-單聲沒-55-20241106-2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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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祝雲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 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年籍欄所載「Z000000000號」,應更正 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 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之情況下,自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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