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MLDM-113-單聲沒-59-202412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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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孔薇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08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仿冒「THE NORTH FACE」商標之外套肆拾貳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孔薇雅(下稱被告)涉犯違反商標法案 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0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間並已屆滿,扣案之THE NORTH FACE外套42件,經鑑定為仿冒品,應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經聲請人偵查結果,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以112年度偵字第308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57號駁回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2年9月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緩起訴期間屆滿且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  ㈡扣案之THE NORTH FACE外套42件,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 之商品,有理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紙在卷可查(112年度偵字第3080號卷第17頁反面至18頁),足認THE NORTH FACE外套42件,均係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之物,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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