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8

案號

MLDM-113-單聲沒-61-2024111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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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馨憶 郭佳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94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指略以:被告劉馨憶、郭佳恬因違反醫師法案件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9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劉馨憶、郭佳恬(下稱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或供被告2人實施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前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於112年 6月6日以112年度偵字第494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2年8月3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685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2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2人所有,並分別為其犯罪所得或供其實施前揭犯行所用之物有現場照片、苗栗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自得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屬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定檢察官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所有人 1 王不留行籽耳穴貼 1包 郭佳恬 2 耳朵穴位模型 1個 3 黃色小豬撲滿 1個 劉馨憶 4 王不留行籽耳穴貼 1包 5 耳穴療法初級講義 1本 6 耳朵穴位模型 1個 7 新臺幣851元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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