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1-12
案號
MLDM-113-單聲沒-65-2024111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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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伊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911號),聲請人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伊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3月13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商品如附表所示,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伊珉所涉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報告書2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3至37、44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即為專科沒收之物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種類 數量 商標審定號 1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衣 1件 00000000 2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上衣 1件 00000000 3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上衣 1件 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