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1-12

案號

MLDM-113-單聲沒-65-2024111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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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伊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911號),聲請人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伊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3月13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商品如附表所示,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伊珉所涉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報告書2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3至37、44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即為專科沒收之物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種類 數量 商標審定號 1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衣 1件 00000000 2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上衣 1件 00000000 3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上衣 1件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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