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02
案號
MLDM-113-單聲沒-66-2025010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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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運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27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11 2年度偵字第227號被告古運富違反醫師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係屬被告所有且係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 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22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2年4月19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緩起訴期間於113年4月18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150萬元,係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一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並經被告於偵查中自行繳回犯罪所得,有偵訊筆錄、苗栗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各1件附卷可憑(均附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10號卷),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