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2-24
案號
MLDM-113-單聲沒-67-2025022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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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中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緩字第835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中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緩字第8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另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400元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緩字第8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至113年10月25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執行卷宗無訛,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可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為被告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一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產品鑑定書、鑑定能力證明書(含中譯文)、市值估價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搜索現場照片、被告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是本件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被告之犯罪所得1,400元亦經其自行繳回而扣案,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查,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 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商標權人/犯罪所得 1 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帽子 13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ADIDAS AG) 2 仿冒「PUMA」圖樣商標圖樣之帽子 4件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3 仿冒「FILA」商標圖樣之帽子 7件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4 仿冒「NIKE」圖樣及字商標圖樣之帽子 4件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