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1-28

案號

MLDM-113-單聲沒-68-2024112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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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芸安 陳璿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956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JORDAN」商標之手環肆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芸安、陳璿任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 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95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就扣案仿冒「JORDAN」商標之手環4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956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仿冒「JORDAN」商標之手環4件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產品鑑定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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