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11
案號
MLDM-113-單聲沒-69-2024121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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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燕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22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燕雯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22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香水48瓶,經鑑定屬仿冒商標產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 第222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3頁至第33頁反面、本院卷第9頁至第10頁)。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侵害如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見偵卷第22頁至第25頁)及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貨物外觀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書、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17頁至第20頁、第26頁至第27頁、第38頁)等附卷可憑,揆諸上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1 香奈兒CHANEL香水48瓶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CHANEL(墨色) 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