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05

案號

MLDM-113-單聲沒-70-2024120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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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麟宏 宋昀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19號),聲請人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ialis」商標壯陽藥壹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麟宏、宋昀恩(下合稱被告2人)因 涉嫌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仿冒「Cialis」商標壯陽藥1瓶,經鑑定結果,認均係仿冒商標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 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刑法沒收章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3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本件扣案之仿冒「Cialis」壯陽藥1瓶,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有扣案物照片、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等在卷可稽,足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2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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