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09
案號
MLDM-113-單聲沒-71-2024120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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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 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113年度偵字第7662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裸體公仔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6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裸體公仔1個為猥褻物品,爰依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 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前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偵字第76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裸體公仔1個為猥褻物品,業據被告供承屬實,並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及扣案物照片2張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