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30

案號

MLDM-113-單聲沒-72-2024123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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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13年度調偵字第9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雅雯(下稱被告)涉犯違反商標法案 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圍兜3件,經鑑定為仿冒品,應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 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扣案之圍兜印有「熊熊樂翻天系列」、「歡樂熊系列」商標圖樣之圍兜2件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告訴人童心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出具之小熊圖著作及商標鑑定證明書1份、商標證明影本2份在卷可查(113年度調偵字第98號卷《下稱調偵卷》第22至24、25至33頁反面),足認扣案之圍兜2件,係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權之物,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亦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調偵字第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印有「天天都是幸運系列」著作之物品,經鑑定後認非屬授權商品,有告訴人出具之小熊圖著作及商標鑑定證明書、「天天都是幸運系列」、「熊熊樂翻天系列」、「歡樂熊系列」之著作影本及聲明書在卷可查(調偵卷第22至24、35至37頁反面),足認係供被告本案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重製物罪所用之物。茲本案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檢察官為上開不起訴處分,致如附表編號2所示扣案物未能併予宣告沒收,此為因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誤引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惟此仍不影響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旨,本院當得自行援引適當法條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仿冒「小熊圖」商標之圍兜2件 2 仿冒「小熊圖」著作之圍兜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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