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19
案號
MLDM-113-單聲沒-75-2024121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878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政峯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 以112年度偵字第8782號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爰依法就扣案物及犯罪所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復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 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78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11月1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13年11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782號卷宗核閱屬實。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吳政峯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產品鑑定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搜索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對照表、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782號卷第29-39頁、第42-47頁、第49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販售獲利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500元,則為被告犯罪所得,亦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在卷,且經繳回扣案,有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當事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通知單、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在卷可查(見偵卷第50-51頁、58-59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是檢察官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犯罪所得 物品名稱及數量 註冊/審定號 1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仿冒「NIKE」圖樣及字樣之腰包2件 00000000 2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仿冒「AIR JORDAN」圖樣及字樣之毛帽1件 00000000 3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UNDER ARMOUR,INC.) 仿冒「Under Armour」圖樣及字樣之耳機1組 00000000 4 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