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2-18

案號

MLDM-113-單聲沒-77-2024121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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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禮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禮誌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苗 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9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並已屆滿。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屬專科沒收之物,且扣案新臺幣(下同)2萬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末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偵字第79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該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故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 鑑定意見書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該等扣案物品均屬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之,且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㈢扣案2萬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是本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而因上開犯罪所得亦屬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定檢察官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件) 1 仿冒寶可夢遊戲卡 51 2 仿冒寶可夢遊戲墊 188 3 仿冒寶可夢袋子 617 4 仿冒寶可夢寶貝球盒 14 5 仿冒寶可夢收納盒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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