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提審

日期

2024-10-21

案號

MLDM-113-提-8-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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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提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被逮捕人 林明晨 陳俊廷 陳正文 江品昇 李弘澄 潘雋承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人因毀損等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逮捕人林明晨、陳俊廷、陳正文 、江品昇、李弘澄、潘雋承6人(下稱聲請人等6人)因侵入苗栗縣○○鎮○○○路0號合勤科技公司,並以切割機破 壞鐵門後,開始裁剪電纜線。員警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14 時45分許,在上開地點逮捕聲請人等6人,認為員警逮捕程 序有瑕疵,為此聲請提審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 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提審法第1條第1 項、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等於113年10月21日14時45分許,經警 察機關逮捕、拘禁為由,向本院聲請提審,惟聲請人等6人經警察機關於同日詢問完畢後,業經解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由該署檢察官於同日18時許訊問完畢後,當庭限制住居於戶籍地並諭知請回等情,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等6人已於同日18時許,經釋放後回復自由,現未有受逮捕、拘禁之事實。從而,聲請人前開提審之聲請,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庭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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