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2-25
案號
MLDM-113-撤緩-70-20241225-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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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興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撤銷緩刑(113年度執聲丙字第71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易字第973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高○○實施家庭暴力,及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於民國113年5月24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迄115年5月23日止。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前,即112年10月2日起5個月內未完成處遇計畫而違反保護令,經本院於113年9月19日以113年度苗簡字第702號判決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拘役30日,於113年10月29日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之犯罪事由,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 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考量刑法第75條之1立法意旨略以,修正前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過於嚴苛,故將上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其次,如有上開事由,但判決宣告拘役、罰金,而可見行為人仍未見悔悟時,有列為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以資彈性適用,爰於第1項第1款、第2款增訂之。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規定,得否撤銷緩刑之宣告,除須符合該條項各款之要件外,另賦予法院裁量撤銷與否之權限,即由法院審核是否符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節,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受刑人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始得撤銷緩刑之宣告。 三、經查: ㈠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 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而本件受刑人籍設苗栗縣○○鄉○○村0鄰○○00號,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案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前因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易 字第973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高○○實施家庭暴力,及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而該判決於113年5月24日確定在案(下稱本案)。復因於112年10月2日起5個月內,未完成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6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所裁定命受刑人應於保護令核發5個月內,完成親職教育輔導18週之處遇計畫,經本院於113年9月19日以113年度苗簡字第702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而於113年10月29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上開各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本案緩刑期前,確曾因故意犯後案之罪,而於本案緩刑期內受拘役之宣告確定,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於本案之審理期間,明知基於本院核發之112 年度家護字第26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內容,其應於112年10月2日保護令核發後之5個月內,應完成親職教育輔導18週(每週至少2小時)之處遇計畫,竟未依令完成上開處遇計畫,而有故意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可徵其守法意識薄弱,反省能力不足,足認受刑人並非一時失慮而犯後案之違反保護令罪,本院就本案判決宣告緩刑是否應予維持業已動搖。另斟酌受刑人在本案緩刑之保護管束期間向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報到時,態度不耐,且大聲喝叱實施會談之社工等情,有案件審查表可參,難認本案原為促使受刑人自新而宣告之緩刑有達預期之目的。 ㈣考量緩刑宣告之旨在給予受刑人悔悟自新之機會,依受刑人 具體情形及比例原則等綜合審酌,可認本案判決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受刑人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上揭緩刑宣告,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