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MLDM-113-易-1032-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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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循 具 保 人 劉保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保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其保證金已繳納者,由法院裁定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通 緝到案,於民國113年7月2日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以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劉保生如數繳納後,予以釋放等情,有113年7月2日偵訊筆錄、歸案證明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憑。茲經本院定於114年1月21日下午3時9分行準備程序,且寄往被告及具保人之住、居所之傳票,已分別生合法送達效力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為憑。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查無被告在監、在押或死亡等紀錄,另查被告早已於上述緝獲遭釋放後不久之113年8月22日自桃園機場即出境,迄今未返台,具保人亦稱無法聯繫上被告也不知道被告何時才會返台等情,有本院報到單、114年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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