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4-12-25
案號
MLDM-113-易-1051-2024122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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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琦文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10041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苗簡字 第149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盧琦文(下稱被告)因細 故對告訴人胡銀傑(下稱告訴人)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晚上9時25分許,在苗栗縣○○鎮○○街00號前,徒手毀損告訴人所有之木椅及花盆,致木椅及花盆均破損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 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影本、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 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 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