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等
日期
2024-12-24
案號
MLDM-113-易-1062-20241224-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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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62號 被 告 吳沅學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沅學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苗栗縣○○市○○路0000號2樓之19 。 理 由 一、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 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沅學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 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本案已辯論終結,相關之證據已調查完畢,而被告雖尚存有羈押之原因,惟經本院依比例原則審酌後,認於現階段倘以限制住居之處分約束被告,當足以確保後續可能之上訴審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已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性,爰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於苗栗縣○○市○○路0000號2樓之19。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