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MLDM-113-易-1085-20250331-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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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兆智 原住苗栗縣○○市○○里0鄰○○00號(已歿)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8 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兆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28日13時50分許,在苗栗縣○○市○○路000號對面(後火車站),徒手竊取告訴人陳崑原之電動自行車(價值約新臺幣2萬8,000元),得手後即將該自行車作為代步工具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業於114年3月2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 戶籍資料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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