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毀損等

日期

2024-08-01

案號

MLDM-113-易-348-2024080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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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宥宗 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2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杜宥宗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 1月11日凌晨1時47分許,在苗栗縣○○市○○街00號前,以剪刀(未扣案)及徒手拉扯之方式,破壞告訴人徐美英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之右前煞車油管,致A車之煞車油漏光而喪失煞車功能,致令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而刑法第354 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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