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1-20
案號
MLDM-113-易-385-20250120-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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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益豪 選任辯護人 林郁芸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及沒收欄㈠第13至14行關於「2 年」之記載,應更正為「3年」。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益豪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 113年度易字第385號判決主文欄係記載緩刑「3年」,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及沒收欄㈠第13至14行關於宣告緩刑「2年」之記載,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