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日期
2024-10-23
案號
MLDM-113-易-527-20241023-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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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 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提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3法庭宣判,惟因判決書業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