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4-11-20

案號

MLDM-113-易-539-20241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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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璧英 籍設苗栗縣○○市○○路00號(苗栗○○○○○○○○○)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7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璧英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 月23日上午7時30分許,在苗栗縣○○鄉○○○街00號3樓頂樓之公共空間,持掃把破壞告訴人柏克萊學院社區管理委員會管領之曬衣鍊2條及監視器鏡頭,致上開曬衣鍊、監視器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柏克萊學院社區管理委員會告訴被告陳璧英毀 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7頁)。依照前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提起公訴,檢察官曾亭瑋到庭執行職務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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