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日期

2024-11-11

案號

MLDM-113-易-596-20241111-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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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嘉均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嘉均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拾參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21條之竊盜罪,其嫌疑 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亦有明定。 二、被告曾嘉均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 (共6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又於民國113年6、7月間密集為本案6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且上開羈押原因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仍有羈押之必要。此外,本案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應自113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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