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加重竊盜
日期
2024-12-23
案號
MLDM-113-易-637-20241223-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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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顯博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7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邱振生告訴被告邱顯博加重竊盜案件,公訴意旨認 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又被告係告訴人之侄,有親等查驗資料在卷可稽,為三親等旁系血親,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成立調解,告訴人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被告於審理中已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3萬元乙節,有 調解筆錄、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已逾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即竊得3,600元,應認已實際合法發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自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亭瑋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