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03

案號

MLDM-113-易-659-20250303-3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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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志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6日113年度易字 第6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徐志勇(下稱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13年度 易字第659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3年12月18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114年1月1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送達被告,亦有該裁定及其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但其至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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