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24

案號

MLDM-113-易-659-20250324-4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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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志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3 年易字第659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再上訴書狀應敘述 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徐志勇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應   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理由,惟上訴人逾限未補提上訴理由書 ,業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3 月3日裁定上訴駁回,本院上開113 年易字第659號判決自已確定。被告事後復於114年3 月18日具狀聲明上訴,自已逾上訴及本院命補正理由之期間,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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