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日期

2024-12-23

案號

MLDM-113-易-783-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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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裕麟 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6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被告所涉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條 第3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稽(本院卷第5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宜賢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明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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