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7

案號

MLDM-113-易-812-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朱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1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朱雄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民國113年3月28日12時許,在苗栗縣○○鄉○○村○○000號住處1樓臥室,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13年3月29日8時30分許,前往上址搜索後,徵得其同意帶同至警局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吳朱雄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起訴」,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作為刑事訴訟之訴訟主體,不僅是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倘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即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前已死亡,檢察官一時未察仍予以起訴,因訴訟主體已失其存在,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案檢察官係於113年8月29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於同年10 月1日繫屬本院,有起訴書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27日苗檢熙敬113毒偵1068字第1130025777號函暨本院收文章戳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業於案件繫屬本院前之113年9月5日死亡乙節,亦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應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皜翔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