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18
案號
MLDM-113-易-815-20250218-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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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明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 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壹月貳月」,應更正為「壹 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壹月貳月」,顯係「壹 年貳月」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