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04
案號
MLDM-113-易-914-20250304-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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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書誥 具 保 人 葉書沅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葉書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葉書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4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於偵查中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查後以113年度偵聲字第34號裁定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4萬元,由具保人葉書沅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1份存卷可稽(見113年度偵聲字第34號卷第33至37頁)。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且參以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又被告業於民國113年6月15日出境,有入出境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考,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