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21

案號

MLDM-113-易-937-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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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昌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1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昌勲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   理 由 一、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 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昌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 問後,認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本案業於114年1月20日辯論終結,相關之證據已調查完畢,而被告雖尚存有羈押之原因,惟經本院依比例原則審酌後,認於現階段倘以限制住居之處分約束被告,當足以確保後續可能之上訴審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已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性,爰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於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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