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勒戒

日期

2024-10-21

案號

MLDM-113-毒聲-181-20241021-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瑋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796號 ),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15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13年3月27日2時許為警採 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苗栗縣頭份市某友人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按依毒品檢驗學上之常規,尿液中含毒品成分反應所使用之 檢驗方法,對於受檢驗者是否確有施用毒品行為之判斷,在檢驗學常規上恆有絕對之影響。其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因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因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核足據為對涉嫌人不利之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1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初步檢驗結果在閾值以上或有疑義之尿液檢體,應再以氣相或液相層析質譜分析方法進行確認檢驗;確認檢驗結果在下列閾值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一、安非他命類藥物:㈡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500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ng/mL以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8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定有明文。又依美國NIDA monograph 167報告資料,濫用藥物一般尿液中檢出時間,甲基安非他命(閾值500ng/mL)介於2-4天,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7年7月1日管檢字第0970006063號函在卷可稽。  ㈡被告於113年3月27日2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許,在苗栗縣頭份市某友人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乙節,業據被告於偵詢時坦承不諱(見毒偵卷第41頁反面),且被告於113年3月27日2時許為警採尿送驗,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進行確認檢驗後,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濃度7,800ng/mL、安非他命濃度880ng/mL之反應乙節,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113C094)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1至22頁)。是被告送驗尿液中所含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濃度數值,已逾閾值即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之判定標準,足認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無訛。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以上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應堪認定。 四、又被告未曾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強 制戒治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至36頁),而本院前已發函通知被告就本件聲請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表示意見,惟被告迄今仍未回覆(見本院卷第23至27、31頁),已足保障被告之權利並合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且檢察官審酌被告有另案涉犯詐欺案件尚在偵查中(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因認被告不適宜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將理由敘明於聲請書並為本件聲請,核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濫用裁量權之情事,本院自應予以尊重,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本案觀察、勒戒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