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2-30
案號
MLDM-113-簡上-103-20241230-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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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佳筠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 9日所為113年度苗簡字第64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451號;移送併辦案號:113年度 偵字第584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徐佳筠家暴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