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MLDM-113-簡上-25-20241120-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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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合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6 日112年度苗簡字第61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 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15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上午9時28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之。 二、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 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上午9時28分宣判,上訴人即被告李合易(下稱被告)表示欲到庭聽判,然因被告尚有另案待審理經借提至法務部○○○○○○○○○○○,因故不及於上開宣判期日提解到庭聆判,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