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7
案號
MLDM-113-簡抗-1-20241217-1
字號
簡抗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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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黃國樑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111年度苗簡字第1264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準用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之規定自明;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2條亦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即被告黃國樑(下稱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6日以111年度苗簡字第1264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上開簡易判決業於112年1月16日送達於在法務部○○○○○○○○○○○之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1264號卷【下稱原審卷】第49頁),而抗告人遲至113年11月18日始提起上訴,有「抗告後補狀」(核其真意應係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及本院收狀戳章所載日期可查(見原審卷第213頁),從而,抗告人所提前開上訴顯已逾期,又屬無從補正,原審法院以抗告人上訴逾期其上訴不合法而於113年11月22日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核無違誤。綜上所述,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