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MLDM-113-簡附民-104-20241030-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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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詳對照表 被 告 張展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727號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 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