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MLDM-113-簡附民-178-20241209-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黃麒穎 被 告 林煒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1213號(原案號:113年度易字 第59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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