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MLDM-113-簡附民-214-20250124-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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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鄧長安 被 告 蔡尚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146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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