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MLDM-113-簡附民-215-20250227-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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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5號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鄭佩怡 馬來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雯娟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曾旭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3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