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MLDM-113-簡附民-238-20241231-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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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38號 原 告 吳怡璇 被 告 鍾文基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苗金簡字第378號(原案號:113年度金 訴字第32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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