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MLDM-113-聲保-30-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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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宗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應完成加害人處 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併參酌本案判決書、法務部○○○○ ○○○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一)至(六)等資料,命受刑人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至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部分,考量被害人A女(民國00年0月生)、B女(00年00月生)均已滿18歲,本院認為顯無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